长春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七章 婚姻家庭权益第四十五条已修改老年妇女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和其他人不得干涉。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妇女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3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