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妇女和男子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在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中,不得歧视妇女。

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其继承权不受子女代位继承的影响。

丧偶妇女有权处分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