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每一至三年组织女职工进行一次妇女病普查,普查费用由其所在单位支付。市、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定期开展对农村妇女的妇女病普查。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