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执行生育保险制度,并为贫困妇女提供必要的生育救助。各单位应当按照职工生育保险的有关规定,按时足额交纳生育保险费。

农村孕产妇的住院分娩费用应当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报销范围,按规定标准予以报销。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