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妇女在入学、升学、毕业分配、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