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二章 政治权利第十一条已修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对女干部的培养,为女干部的成长创造条件,重视选拔女领导干部。在教育、卫生健康、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商业、纺织及其他女职工较多的单位和部门的领导成员中,应当有女性。有关部门和单位在选拔女领导干部时,应当重视妇女联合会的意见。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3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