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Amended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对女干部的培养,为女干部的成长创造条件,重视选拔女领导干部。

在教育、卫生健康、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商业、纺织及其他女职工较多的单位和部门的领导成员中,应当有女性。

有关部门和单位在选拔女领导干部时,应当重视妇女联合会的意见。

Local Regulations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3,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