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鼓励单位、个人投诉、举报损害古树名木及其生长环境的行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古树名木损害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方式,及时受理相关投诉、举报,依法予以查处,并对举报人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地方法规 · 三门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