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鼓励利用古树名木花、叶和果实等资源,开展物候学、生物学、遗传育种等科学研究,推广应用科研成果。

鼓励结合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地坑院的保护利用,挖掘古树名木的历史和文化价值,开展自然、历史体验活动。

利用古树名木资源应当采取有效保护措施,不得损害古树名木正常生长,并接受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监督。

地方法规 · 三门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