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实施下列损害古树名木及其生长环境的行为:(一)国务院《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禁止行为;(二)在古树名木上钉钉、折枝、采脂、摘采果实等;(三)在安装、拆建、勘探、绿化等作业或者举办活动时,将古树名木树干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地方法规 · 三门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