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网信、港澳、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创新、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保障、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建设、交通运输、商务、卫生健康、国资、市场监管、政务和数据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协作配合,共同推进深圳园区建设发展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