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损害、破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投诉和举报的权利,并有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义务。

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对损害、破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为的投诉或者举报,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法查处,在七日内向投诉人或者举报人反馈情况,并对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地方法规 · 阜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