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容环卫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财政、公安、市场监管、卫生健康、交通、生态环境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阜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