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其他规定第二十三条有效有关公职人员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有关机关依法予以处置。地方法规 · 阜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