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市市容管理第十条有效城市建筑外立面应当保持完好、整洁、美观、安全。有破损、脱落、锈蚀、变色、污浊的,维护管理责任人应当及时修复、清洗、粉刷;附属设施或附加设备有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加固、更换或拆除。地方法规 · 阜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