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市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城市道路挖掘信用管理,对于修复道路质量不合格、进行约谈后仍然整改不达标的施工单位,和多次违反规定,未按批准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挖掘,文明施工管理不到位,逾期不缴费等行为加强信用监管。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