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条例第十条有效区市政管理部门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接受市市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批准材料报送市市政管理部门备案。区市政管理部门应当于每年一月中旬前向市市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道路挖掘路段、面积、次数等基本情况。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