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保障纺织服装产业发展用地,对纺织服装产业发展较好的地区给予建设用地指标奖励;对纺织服装产业重点项目,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保障项目用地需求。

市、区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可以采用以下措施,创新土地资源有效利用机制,为纺织服装企业获得生产经营场所提供便利:

(一)产业项目用地可以结合实际采取弹性年期出让、长期租赁、先租赁后出让等供应方式,推进实施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以及带设计方案、带项目条件出让。

(二)结合低效用地再开发等政策和城市更新,推进解决企业生产经营涉及用地历史遗留问题,完善相关用地手续。经论证符合公共利益、消防和安全环保要求的,可适度突破间距、退让等技术规范要求,放宽控制指标。鼓励盘活利用低效商业用房、工业仓储用房等设施,为企业提供低成本生产经营场所。

(三)探索将工业用地以划拨或者协议出让方式供应给经济功能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用于建设只租不售的高标准厂房。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