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纺织服装产业促进条例/第四章 品牌与市场开拓第二十六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发挥侨乡优势,鼓励和支持纺织服装企业、行业协会、商会参与粤港澳大湾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开展纺织服装经济合作和文化交流,推动纺织服装企业与海外市场深度合作。鼓励华侨华人利用全球商业网络平台和产业发展资源,采取投资参股、合作经营、委托定制、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纺织服装生产经营和市场拓展。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