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民营经济促进条例/第三章 公共服务第二十条有效民营经济组织需要扩大生产性用房的,经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可以使用其工业、仓储用地进行建设。自然资源部门应当明确相关审批流程,并向社会公布。民营经济组织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工业、仓储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可以提高自有用地容积率增加建筑面积。自然资源部门应当明确地价款的计收规则,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