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一条
有效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并公布后,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下列不当行为增加补偿费用的,对增加部分不予补偿: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附属物的;
(二)改变房屋、土地用途的;
(三)分割、转让、租赁和抵押房屋的;
(四)已经依法取得建房批准文件、尚未建造完毕的房屋,继续建设的;
(五)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