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第六章 土地市场/第一节 政府调控第七十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基准地价并向社会公布。基准地价原则上应当每三年全面更新一次。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区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国土空间规划的调整情况对基准地价作出修订,经听证和专家评审验收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在基准地价的基础上,制定标定地价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第六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