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六条
有效土地储备的资金来源于下列渠道:
(一)财政主管部门从已供应储备土地产生的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给土地储备机构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开发费用等储备土地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
(二)财政主管部门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中安排用于土地储备的资金;
(三)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筹集的土地储备资金;
(四)经财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用于土地储备的其他财政资金。
土地储备资金实行专项管理,用于土地储备和土地出让成本支出,不得用于经营性投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土地储备资金。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