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专项规划应当体现特定功能,对国土空间特定区域、特定流域、特定领域的开发、保护和利用作出专门安排。

专项规划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相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编制。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他相关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在征求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意见后,按照有关规定审批。

法律、法规对专项规划审批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