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第二章 国土空间规划第十一条有效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区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由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按照省的规定报批。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后,逐级报市人民政府批准。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可以与区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合并编制,经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按照省的规定报批。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