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区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由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按照省的规定报批。

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后,逐级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可以与区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合并编制,经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按照省的规定报批。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