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完善气象灾害防御体系,健全以气象灾害预警为先导的防灾减灾应急联动机制,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人员,做好气象灾害监测设施、预警信息传播设施的日常维护,协助气象主管机构和应急管理等部门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应急联络、信息传递、灾害报告和灾情调查等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气象灾害防御的宣传动员、应急演练、信息传递等工作。

各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按照规定职责做好气象灾害防御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盘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