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在本市行政区域和管辖海域内从事气象灾害防御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是指台风、暴雨(雪)、龙卷、雷电、冰雹、霜冻、高温、低温、寒潮、大风(沙尘暴)、干旱、大雾等造成的灾害。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农业灾害、森林苇田火灾等因气象因素引发的衍生、次生灾害的防御工作,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地方法规 · 盘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3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