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处所占绿地面积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