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市管理事项第二十四条有效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禁止在下列区域停放非机动车:(一)机动车道、道路交叉口、铁路道口、盲道、绿化带、消防车通道;(二)住宅小区、停车场、公共场所的出入口;(三)建筑物的楼梯间、电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停放区域。地方法规 ·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