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禁止在下列区域停放非机动车:

(一)机动车道、道路交叉口、铁路道口、盲道、绿化带、消防车通道;

(二)住宅小区、停车场、公共场所的出入口;

(三)建筑物的楼梯间、电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停放区域。

地方法规 ·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