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市管理事项第十一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严于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和城市环境卫生标准。城市环境卫生责任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履行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义务,保持责任区内地面干净、立面整洁、设施完好。雕塑、建筑小品等景观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出现污损、毁坏的,设置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清洗、整修,消除对景观的影响。地方法规 ·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