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路名牌、指示牌等公共信息标识的设置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做到标识醒目、语言文字规范。

公共信息标识出现污损、脱落的,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清洗、修复或者更换。

地方法规 ·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