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城市更新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马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