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产品质量促进条例第九条有效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开展产品质量提升行动,融入合肥都市圈、长三角区域,推动产品质量联动提升、质量安全联动监管、质量资源共建共享。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