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产品质量政策制定、质量监督、公益调查等活动。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违反产品质量法律、法规的行为通过12345、12315等平台举报、投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处理,将处理结果答复举报投诉人,并定期发布有关信息。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举报产品质量重大违法行为给予奖励,并为举报人保密。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