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相关保障机制,组织开展首席质量官学习培训。推动企业完善首席质量官培育聘任、学习培训、履职管理、梯队成长等机制,发挥首席质量官在企业质量管理、质量检验、质量安全、企业质量文化建设等方面的作用,提升企业产品质量竞争力。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