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工作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有效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法监督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与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司法机关)的司法工作。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8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