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工作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有效本规定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1997年11月2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机关具体案件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8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