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中医药发展促进条例/第六章 保障与监督第四十七条有效中医药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