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提供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的非医疗机构及其人员,不得开展中医医疗活动,不得进行带有中医医疗性质的宣传,不得假借中医药理论和术语开展虚假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牟取不正当利益。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中医药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加强对中医养生保健机构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养生保健服务中的虚假宣传和欺诈等行为。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