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指导有关单位和个人通过专利、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药用植物新品种等方式,对中医药特色技术、方法、产品进行保护,支持中医药知识产权转化运用。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