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支持社会力量举办中医养生保健机构。中医养生保健机构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提供规范的中医药养生保健服务,并在营业场所的明显位置公示其服务的非医疗属性。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