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中医药发展专项规划要求,建立中医药产业发展协同机制,构建覆盖种植、研发、生产、流通的全产业链质量保障体系。

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林业、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督管理、科技、商务等部门加强中药材种质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推广中药材新品种,支持中药材规范化、标准化、生态化种植养殖,推动中药材产地加工。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设、完善仓储物流、电子商务等配套设施,为中药材集散市场、交易中心和中药材专业市场建设和发展提供便利条件。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