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机构、专科医院应当按照标准设置中医临床科室和中药房,合理配备中医医师、中医床位,提供中西医并重的诊疗、护理、康复、临床营养等全链条、全周期服务。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当设置国医苑,开展中西医协同旗舰医院、旗舰科室和中西医结合试点单位建设,促进中西医协同发展。

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中西医协同发展体系,科学配置中西医资源,推动医疗机构中西医联合诊疗、临床协作;完善西医学习中医制度,将中医药理论和临床应用等内容纳入非中医类别的执业医师继续教育和全科医师转岗培训内容,培养高层次中西医结合人才。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