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县(市)、区公立中医医疗机构应当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在硬件建设、人员配备、科研创新等方面增加投入,结合自身优势牵头组建紧密型城市医疗集团、县域医疗卫生共同体。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应当设置中医馆,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应当设立中医阁,提升基层医疗机构中医药服务能力。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