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加强中医药服务设施建设:

(一)举办规模适宜的中医医院,完善公立中医医院基础设施建设,加强中医药人员配备和设备配置;

(二)支持中医医院申报建设国家和省级医疗中心、重点专科等,推动形成有区域影响力的中医专科品牌;

(三)支持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妇幼保健机构建设符合标准的中医药科室,设置中医药综合服务区或者中医治疗室,提供中医医疗、康复、治未病等服务;

(四)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照要求建设中医馆,鼓励在村卫生室建设中医阁,提供适宜中医药技术服务;

(五)其他加强中医药服务设施建设的措施。

地方法规 · 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