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八条有效实行大气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对未完成大气环境质量考核目标的地区,由市人民政府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并依法暂停审批该地区新增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约谈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对在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新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30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