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地方法规 · 新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30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