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开展以除尘清洁为主要内容的城市清洁活动,解决庭院小区道路、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学校园区、办公场地和城乡结合部、城中村、绿化带等积尘问题。

地方法规 · 新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