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省、市规定,淘汰辖区内燃烧煤炭、重油、渣油以及直接燃用生物质的锅炉。确需保留的燃煤锅炉,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地方法规 · 新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