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被征地住宅用房、安置房的市场平均价格和非住宅用房、装修、附属设施的价值等,由按照规定产生的评估机构以最终确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布时间上一月首日为时点评估确定。

被征地住宅用房、安置房的市场平均价格比照其周边区域的安置房市场价格评估确定;周边区域没有安置房的,比照与安置房同类房屋等级的住宅市场价格评估确定。

被征地非住宅用房价值按照当地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确定。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